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具体依照《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特制定如下审批要求和审批办法:
第一条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组织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
第三条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 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须经学院领导、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到科研学术方面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2. 面向全院范围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系所领导同意审批同意,再报学院分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
3. 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须经学院分党委审批同意,再报学校团委、研究生分团委审批后方可举行。
4. 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须经学院分党委书记审批,同时经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举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第五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报告人,主办者须先报学院分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六条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经批准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可以申请在学校、学院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学院党委书记、学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八条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一经查实,要对活动主办者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 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结束后,主办者需向分党委提交活动开展情况说明,未按照要求提交将暂停审批举办此类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流程
附件2: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